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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是 Alan K Chow   

勇敢承擔 疼惜安良

(News Chinatown訊)

「波城安良工商會」7月29號晚6:30,在20號乞臣街會址禮堂舉行「職、議員會議」(不設旁聽) 由兩位會長黃國健、李天生主持,並經大會一致通過元老梅錫銳聯同主持。會議在合法人數出席中完成,112年首次破例邀請新聞界出席以抱公開、公平處事態度。

解釋回答有關,透過「星島日報」刊登,擔牌示威抗議圖文,涉及以人身攻擊字眼「吞占會所、罪大惡極」,「安良工商會變龍鳳集團」,「貪腐舞弊、僑社之恥」,指名道姓指向「波城安良工商會」兩位會長黃國健、李天生及元老梅錫銳三位令「永久性名譽」損壞。

(1) 有關樓業引發事宣:原於2014年8月底,10年租約屆滿之金葉居,通知波城安良工商會,只會在舊合同中加每五年3%的加幅,兩位會長與元老商洽,認為條件不適合目前環境,價格不合;合約必須經雙方同意,而非由租戶提出。

在2014年6月19號,雙方在律師樓商洽未達協議,同時自2014年9月至今金葉居並無邀交租金、地稅,以此令波城安良經濟陷入困局。

列席顧問李厚鵬按其專業知識回應時稱:「租約必須雙方同意。」金葉居一事交由律師跟進。

(2) 投訴事宜:投訴事件不知投訴內容?

由紐約聲稱之投訴者名單,本會未有目睹文件,但本會仍然希望商談,心平氣和解決不想再浪費律師費,事由2015年7月9日,收到紐約通知,兩總理稱,接到會員投訴,召開公債局及會員會議,7月13號抵波城開會;本會兩會長覆函解釋在短速時間內並未能通知各職議員,故不能作出接待。

按安良百年傳統,會員如有認為不公平事件,應向當地議會溝通、反應,尋求解決方案,以達共識。

『波城安良工商會』截至目前為止,仍未接到投訴書。

今次波城投訴事件中之在職幫辦鄧北海、議員關小惠以請假為由未刻出席,另兩位議員霍惠英、朱平臻在被問及何以簽名投訴及示威等事情時,霍、朱均指出只簽了7月13號在帝苑酒樓那次之簽到冊,並不知嘵紐約指有30多人簽名一事,在她自辯指,「安良工商會變龍鳳集團」是因為在她出任波城安良聘任工作人員期間,發現有數十箱貨品堆在會內一大房間,查實是「華埠商會」去年預定掛在中國城的迎春節燈籠,(因大雪關係未能全數掛出。)

「波城安良工商會」一直公開方便僑社借用不收分文,「華埠商會」(為全中國城商號提供服務、維持與市政府溝通,反映出商號需求、法律提供、華埠治安、衛生等等問題) 均免費借用本會作為開會地點。

朱平臻指查數及不收會費兩事,29號議會中文書記李志航即席宣讀,按記錄:(a) 5月20號,總理在此看數,並無異議;(b) 2014年第5次會議大部P.37頁記錄,波城為非牟利登記,律師建議暫時不收會費,朱平臻當時是附議人。

經討論後,議員梅球活發言表示:看到報章,在無証據情況下,「波城安良工商會」之聲譽及利益受損,會長黃國健、李天生及元老梅錫銳之聲譽受到傷害,分裂本會和諧,理應作出處分,用法律途徑追究責任。

在會長及元老要求出席者三思而行後:議員梅球活提案獲:外交鄒國綸、庶務李冠武附議,並在大會中除幫辦陳仕維棄權,其他一致舉手通過。

(3) 停職處分:29號會議中對14位有參加示威行動之會員作出「暫停他(她)們一切波城安良工商會職務及權利」,一星期後無犯駁 / 聯系,即作自動接受處理。

(4) 不接受不公平處分:2015年8月3日至8月6日一連四天在邁阿密舉行之緊急小年會,如有對波城安良工商會,兩位會長黃國健、李天生及元老梅錫銳有不公平的處罰、議決和合約;波城安良工商會一概不承認,並作反對,「波城安良工商會」全力支持至官司完結為止。

(5) 經長達90分鐘會議,27位出席者,除一位棄權外,以上之決議均經由全體職、議員同意舉手通過。並簽名支持,以貫徹波城安良團隊精神。(波城安良來稿照刊)

誹謗:虛構事實

(大小姐手記) 文:徐佩蒂

前人常說:「人怕出名豬怕肥」,在一個男耕女織的年代,長輩是這樣教導孩子;惜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式」總有第三者以上的繁複因素,其中一點係「有人說、有人聽」,總結是「溝通」,在正常交談中再生題外話便成「是非」,「以訛傳訛」是謠言,至於更嚴重的是「誹謗」。今天找來一些可令大家明白,個人在不明底細情況下去盲從附和,抱打不平,自以為是行為,有可能為自己平添不必要的官司。

「誹謗」又是什麼?「誹謗」(也稱譭謗、詆譭、中傷、惡語中傷、名譽損毀等) 是一種明確表示或暗示的虛構事實,可能給個人、企業、產品、團體、政府或民族負面形象的「與事實不符」的宣稱。普通法系的誹謗分為永久形式誹謗(Libel)及短暫形式誹謗(Slander)。永久形式誹謗無須特殊損害即可提出訴訟 ( actionable per se)。

英國普通認定誹謗成立的3個標準:(1) 降低社會評價;(2) 躲避;(3) 嘲笑。這3個標準通常合在一起被法院廣泛接受與使用。

美國華盛頓國會研究服務機構認為:「誹謗」(包括書面誹謗和口頭誹謗) 是指故意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美國法學會在《民事侵權行為重述》(第2 版) 中指出,如果某言論傾向於損害他人名譽從而使社區對其的社會評價降低、或者阻礙第3人與其發生聯系或進行交易,該陳述便具有誹謗性。

《誹謗法》是一個涉及憲法、民法、刑法等多個領域的部門法,如果不將其視為一個整體,沒有對《誹謗法》進行系統研究,就無法把握其本質,美國的誹謗法律規 制包括兩個方面:民事規制與刑事規制。

近代以來,隨著民主政治理念深入人心,「言論自由」的價值,令大家濫用了「言論自由」及民主、民權。美國獨立以及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出現與實施,煽動性誹謗罪與書面誹謗罪成為美國廣義的刑事誹謗法的主要罪名。

從傳統媒體時代到新媒體時代,計算機網絡技術迅猛發展,信息的發布和傳播比以往任何時期都快,應對誹謗,美國司法系統面臨更為複雜的挑戰;對被:譭謗、詆譭、中傷、名譽損毀等的一群受害者來言,「媒體」與「舉牌示威者」又該承受些什麼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