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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頭條 執行董事罷免《與》不得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罷免《與》不得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罷免《與》不得連選連任

(News Chinatown徐佩蒂報導)

第四章第二十六條『執行董事罷免』:倘本公所執行董事有嚴重違反本公所章程及規則,情事屬實者,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得免其職位。

第五章第二十九條,主席有權簽署文件,但有關樓業契約、租約、合約、擔保書、借契及其他証券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主席方能代表董事會簽署,否則無效。

『紐英崙中華公所』備有章程去『維護、指導、牽引』,一個完整組織去發揮其運作;當『章』離題便不成『章』;『程』是一種規條,沒有依規辦事又如何有程序結構可言?

『紐英崙中華公所』在2005年11月29日,修訂的新『章程』,卻一直看似『保障不了』中華公所『合家平安』;假如執政者,屢犯『本末倒置』,又到底是否可列入執行『董事罷免』呢?

職員,稱之執行董事;在第四章第二十條中,其中提到:(1)同一姓氏團體在同一任期內,不得超過兩人選為『執行董事』;(2)執行董事不得『連選連任』。

執行董事不得『連選連任』,如按『紐英崙中華公所』傳統歷史,在2006之前均無『連選連任』,而這三屆『執行董事』易角而選,又是否觸犯『連選連任』?

戀戀不捨目的何在?

『紐英崙中華公所』目前只有33個僑團,41張票,半數是20.5;三份之二27.4;但,『紐英崙中華公所』之執行董事,各執一票,合計五票,共46票;為此,『紐英崙中華公所』『執政派』,合計五票令之『高居不下』,亦可掌控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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