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英、中立法會」定局 |
「拉布」filibustering,又稱阻撓議事,議員利用「拉布」的方式阻礙立法會的正常進程,嘗試逼使政府答應他們的訴求,「拉布」的情況不只出現在立法會大會審議,在財務委員會(財委會)及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及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亦不時受個別議員進行「拉布」所影響,客觀後果是造成等待審議項目出現「大塞車」的情況;「拉布」令立法會審議各項事務所需時間大幅增加,以及屢有發生因立法會出席議員人數不足而「流會」的情況,均會造成額外支出。
(歷史回望) News Chinatown精選「民主是需要過程,法律又保障什麼?」香港在一個50年不變的《各據意識形態》而令某一撮人要改變社會;《英治時期》香港開埠初期(1841年)成為英國的殖民地,首份憲制性法律是由維多利亞女皇以《英皇制誥》形式頒布,名為《香港殖民地憲章》,並於1843年6月26日在總督府公布,該憲章訂定成立「定例局」(其後改稱立法局),授權「在任的總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見後……制定及通過為維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時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條例」;1917年頒布取代1843年憲章的《英皇制誥》。
香港立法機關成立初期稱為定例局,由政府三司的當然議員、政府官員出任的官守議員及民間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議員組成,除了當然議員以外,其餘成員皆由總督委任。(總督派自英國)
1843年8月,第一任港督砵甸乍宣布委任官守議員加入定例局,三名官守議員(即正在擔任某種官職之意)分別為莊士敦(前護理總督)、摩理臣(商務總監中文秘書兼傳譯員)及金尼(首席裁判司);1844年2月26日,通過首條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定例局根據《1843年皇室訓令》第6條,制定並通過首份《香港立法機關會議規則及常規》。
1850年委任兩位太平紳士代表,大衛渣甸及約瑟艾德格為首兩名非官方議員;1857年,增委兩名官方議員及一名非官方議員,1884年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七名官方議員及五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一名華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進一步擴大立法局的成員人數至八名官方議員及六名非官方議員;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方議員及八名非官方議員,其中包括三名華人及一名葡籍人士。
1985年起,立法局搬到位於中環的舊最高法院大樓,並首次推行間接選舉,由於立法局的間接選舉以及當時主要由民選議員組成的市政局都甚為成功,不少泛民主派成員都要求政府在1988年引入直接選舉議席,當時被稱作「八八直選」;但最後政府推出的《代議政制白皮書》,卻把首次直選的時間推遲至1991年,使泛民主派頗為失望;1985年,通過《立法局(權力與特權)條例》,使立法會的權力大大提高,1991年,成員人數增至60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