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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姐手記 華人對美國憲法的「認知度」
華人對美國憲法的「認知度」

華人對美國憲法的「認知度」

(大小姐手記) 文:徐佩蒂

從來沒有像「波士頓中國城」中人如此濫用「美國憲法」,濫用納稅人的金錢,動不動就向「麻省總檢察官」投訴,最近連一名向中華公所租用一間小課室的一名女士,因租務問題也揚言向「麻省總檢察官」投訴,是否好跨張?

CCBA「紐英崙中華公所」章程規定,凡重要事件得在董事局通過作最後决定;如各小組召集人有「違反常規」;投設人在未經「紐英崙中華公所」董事局了解事件真相前,去誣告他人之餘,更進一步有意影響「紐英崙中華公所」的誠信與形像,在任意妄為下;亦同樣會受到「誣告他人與毁壞中華公所公信力」而引至承受法律風險;凡對投訴亦必須按步就班對準窗口,為此,對新移民來說是有必要令他們明白,到底什麼是美國憲法?搜集資料精簡如下: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美國憲法,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該憲法於1787年9月17日在費城召開的制憲會議上獲得代表的批准,並在此後不久為當時美國擁有的13個州的特別會議所批准。

根據這部憲法,美國成為一個由各個擁有主權的州所組成的聯邦國家,同時也有個聯邦政府來為聯邦的運作而服務,從此聯邦體制取代了基於邦聯條例而存在較為鬆散的邦聯體制,1789年,美國憲法正式生效。美國憲法是世界上首部成文憲法,該憲法為日後許多國家成文憲法的制定提供了成功的典範。

儘管美國憲法歷經多次修改,但是1789年憲法的基本原則至今依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3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3部分權力相互之間保持獨立,在理論上,三權是完全平等,並且互相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另外兩種權力濫用的職能,這就是現代民主社會著名的三權分立原則,一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法國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的著作《論法的精神》。

立法權:憲法第一條規定了立法機構即美國國會的權力和組織,美國國會包括眾議院和參議院兩部分,憲法規定了國會議員的選舉辦法以及任職資格條件,憲法規定,美國副總統兼任美國參議院議長一職,只有在贊成票和反對票相等的時候有權投決定一票,但是在近些年來的實踐中,副總統投票的情況已非常少見,此外,條文還簡要規定了立法程序以及國會的職權範圍。

行政權:憲法第二條規定了行政機構即美國總統的相關事項:美國總統選舉的程序、政府官員任職資格、就任儀式的宣誓、政府官員的權力和職責、指派官員的程序。同時,這一章還特別規定了美國副總統的職位,並規定在美國總統失去行為能力或者辭職之後由副總統繼任其職位,第二章最後還規定了對政府官員(包括總統、副總統、法官和其他官員)的彈劾以及免職程序。

司法權:憲法第三條是對司法機關即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有關規定,憲法規定要建立一個最高法院,原則上美國國會可以設立低級別的法院,而所有低級法院的判決和命令都可由最高法院進行再審,這一章還規定了所有刑事訴訟的被告有權要求實行陪審團制度、叛國罪的定義、國會對於叛國罪的處罰以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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