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愛還不夠嗎? |
僅有愛還不夠嗎?
(小姐手記) 文:徐佩蒂
今年又去了一次台灣,市面消費力較去年差,101大厦名店都不見客人,入住台北酒店只100美元包早餐;新竹55元也包早餐,酒店浴室還多了個仿溫泉大浴缸。
台灣人還是笑容可掬,沒有把政治寫大臉上;但電視上是馬英九為吳敦義面上添光,最後又是老人家出線;司法院大法官認定同婚合憲,國民黨主席當選人吳敦義在官方臉書粉絲團貼出一張彩虹照片,並發文表示「會幸福吧!看到的人!」似乎也採取認同婚姻平權的立場;吳敦義辦公室表示,吳敦義並不反對同婚,他尊重大法官解釋,針對同婚議題,吳敦義認為應該在不影響既有民法及家庭架構下,另立民法專章,以確保同婚權益。
25號在香港經文處辦點事 (舊稱:光華新聞文化中心) 看到一印刷品《2017台灣式言談之價值時代》香港大學社會工作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何式凝專題演講:《僅有愛還不夠嗎?台灣為什麼吵同性婚姻權。》
他指出:「人與人之間的相戀不在於這麽的區別,為什麼要去相信那些所謂的天條式是那種既定的法律?同性婚姻,世稱為平權婚姻,是指性別相同的人彼此締結為婚姻關係,為何要求保障不分性傾向或性別都能平等的婚姻權利,讓夫婦關係中的贈與、繼承、認養子女等權益義務,在同性結合時也能適用。」
台灣司法院24號就同婚登記案作出違憲宣告,要求2年內應修法或制定法律,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解釋而改變。
司法院做出748號解釋,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於解釋公佈後起的2年內,依這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呂太郎說,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