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僑社新聞 |
週四, 14 五月 2009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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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已 領 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外, 所 有 特 區 護 照 的 申 請 人, 在 提 出 申 請 時, 均 須 同 時 申 請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居 住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除 非 為 了 申 請 特 區 護 照, 否 則 無 須 申 領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誰 人 有 資 格 領 取 在 海 外 簽 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下 列 居 住 在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 擬 申 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護 照 而 從 未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即 有 資 格 申 請 在 海 外 簽 發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1.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國 公 民 ; 或 2.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通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國 公 民 ;或 3. 中 國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後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國 籍 子 女 , 而 在 該 子 女 出 生 時 , 該 中 國 公 民 是 符 合( 1 ) 或 ( 2 ) 項 規 定 的 人 。
簽 發 給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的 有 效 期 簽 發 給 海 外 人 士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在 持 有 人 在 海 外 逗 留 期 間, 都 是 有 效 的。 除 非 持 有 人 年 齡 仍 在 十 一 歲 以 下, 否 則 持 有 人 必 須 在 回 港 後 三 十 天 內 辦 理 換 領 身 份 證 手 續。 * 申 請 表 格 ROP143 -供 居 於 海 外 的 18歲 或 以 上 人 士 使 用。 *申 請 表 格 ROP144 -供 居 於 海 外 的 18歲 以 下 人 士 使 用 (表 格 須 由 兒 童 的 父 親 / 母 親 或 合 法 監 護 人 填 寫)。 * 所 有 申 請 表 格 及 其 他 有 關 的 指 引 可 在 中 國 駐 外 國 使 領 館 或 香 港 特 區 入 境 事 務 處 索 取。
如 果 你 是 基 於 下 列 理 由 而 申 請 香 港 居 留 權, 必 須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 在 香 港 出 生 - - * 你 的 香 港 出 生 證 明 書 。 *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 - * 你 通 常 居 於 香 港 連 續 七 年 的 證 明, 例 如 學 校 證 明、 工 作 證 明、 正 式 收 據、 銀 行 帳 單 等。 * 父 親 或 母 親 已 有 香 港 居 留 權 - - *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父 親 或 母 親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
附 註:假 如 你 的 名 字 與 你 的 出 生 證 明 書 上 的 名 字 不 同, 必 須 提 交 改 名 契、 旅 行 證 件、 領 養 證 明 書、 結 婚 或 離 婚 證 明 書 等 文 件, 以 證 明 你 曾 經 更 改 名 字。 通 常 需 六 至 八 星 期, 但 不 包 括 送 遞 時 間。 首 次 簽 發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證 無 須 收 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