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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社 馬英九談釣魚島爭端:基于民族大義一寸都不能讓
馬英九談釣魚島爭端:基于民族大義一寸都不能讓
僑社新聞
週日, 08 七月 2012 18:53

馬英九談釣魚島爭端:基于民族大義一寸都不能讓

(News Chinatown徐佩蒂報導)

從(共同社東京電),得知日本政府有關人士透露,野田政府擬將衝繩縣尖閣群島 (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國有化,目前正與土地所有者交涉,同時與計劃購買的東京都政府協調;日本政府認為,為使尖閣群島作為國家固有領土實施穩定管理,應收歸國有。

據台灣中央社報導,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對最近再起波瀾的釣魚島主權爭端表示:「基于民族大義,必須堅持,一寸都不能讓步。」

馬英九表示,中日兩國在1895年簽訂馬關條約,割讓台灣,日本內閣在同年1月21日通過兼並釣魚島列嶼,但未通過天皇敕令發表,實際上說它是竊佔,一點都沒有脫離事實;馬英九也再次重申,《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公告》均已列入美國《條約和國際協定匯編》中,日本于1945年9月簽訂的降書也納入「美國法規大全」,顯見這些文件均具有約束力,符合國際法規範,非屬新聞公報。

從日悍然決定將釣魚島國有化…關心CCBA日後主權歸化

上述文件均具有「約束力」符合「國際法」規範,惜日仍決定將釣魚島「國有化」,莫視「約束力與國際法」;令人擔憂的還是紐英崙中華公所雖然在「2004年」再度更新編寫其章程;章程的意願是本着讓「任任」執行董事「按章」辦事;以確保中華公所在「運作之餘更可保其家當」,以留待造福華人社區。

回顧以往,紐英崙中華公所兩年一任,由各團體推選出有志服務公職者,並無連任;而這幾年「換職留任」疑成「霸佔之風」盛行;某一小撮人「鞠躬盡瘁」亦非好事;如果中華公所以公眾利益為對像的團體;而一個「健全運作」及一個有質量的監管「董事局團」,是有必要籌組起來;否則,好比日本對釣魚島「國有化」之舉動,不排除在人為因素下,有所變質。

紐英崙中華公所,十年八載後會如何?留待後人所能「了解」的中華公所會又將變成何樣?「中華公所」的命運及其定位又會如何?

從歷史中看: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之主權歸屬,中國、台灣海峽兩岸、與日本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的主權爭議,亦有某些非官方觀點將其視為在中華民國、日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爭議;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 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台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此點不存在官方爭議。

從包括1906年奧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爾(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佔」原則來看,佔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1)領有的企圖;(2)無主地的確認;(3)佔領的宣告;(4)佔領的行動;(5)實效管轄,才能成立。

有關釣魚島主權的眾合約

 

《馬關條約》: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中方戰敗,中方被迫與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註明將「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二戰戰敗後無條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及該公告所重申的《開羅宣言》,於《開羅宣言》承諾將「台灣、澎湖列島等」在《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土地歸還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 繼《開羅宣言》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國暨戰勝國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

1946年1月29日,根據《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條,《聯合國盟軍最高司令部訓令第677號》明確規定了日本政府行使行政權的範圍,除外者屬於暫停日本行使行政權的領土;日本政府行使行政權的範圍即「日本的四個主要島嶼(北海道、本 州、四國、九州)及包括對馬諸島、北緯30度以北的琉球諸島的約1000個鄰近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台群島 (釣魚台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遠在北緯30度以南),因此日本對尖閣諸島(釣魚台群島)的行政權被GHQ暫停。

《舊金山和約》:戰後美日在排除戰勝國當事國之一的中國(主因為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對立)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確具體提及釣魚島,美國根據該條約第二章第三條託管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時,將釣魚台群島亦劃入其中而託管管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多次宣稱該合約違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無效。

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執

二戰結束後,1946年11月美國政府發表聲明,將琉球、小笠原群島、原日本託管統治區域置於美國的戰略託管之下,並且將此方案向聯合國提出,1947年4月2日,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美國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當時代表中國民意諮詢機構的國民參政會曾反對把琉球歸屬日本,要求在對日和約中規定琉球應交中華民國託管。

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長張群出席國民參政會會議時,也提出「琉球群島與我國關係特殊,應該歸還我國」,但美國拒絕了中國對琉球統治權的要求,其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島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島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

1895年在甲午戰爭中勝利的日本經內閣會議審議決定正式在釣魚台建立航標、並將該島編入日本領土,但此後直到1969年日本實際上並未在該島建立任何錶明領土歸屬的標樁;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設省國土地理院第8期第8號承認濟(即批准書)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圖中,只標註有日本南西諸島,沒有「尖閣列島」(即中國釣魚台);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兒童百科全書中的日本地圖上,同樣也沒有把「尖閣列島」列入日本版圖,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琉球列島石垣市方在釣魚台上建立了國標;1970年8月31日,在美國監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關於申請尖閣列島領土防衛的決定》,1971年,美國根據與日本之間簽署的歸還沖繩協定將管治權歸還於日本的地域之內。中華民國政府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島行使主權提出抗議,中日兩國都是在瞭解到這些島嶼的周邊海底有可能出產石油的情報後,才開始強調自己的領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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