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事實》紐英崙中華公所《刑事控告》傳媒 |
《報導事實》紐英崙中華公所《刑事控告》傳媒 (News Chinatown徐佩蒂報導) 『寧缺勿濫、知無不言』,本人徐佩蒂1967年香港暴動期間,中學時已在香港『工商日報』以見習記者從事採訪工作,對從事新聞工作數十年原則不變;2012年4月30號News Chinatown收到 (Trial Court of Massachusetts Boston Municipal Court)掛號信,紐英崙中華公所(Application For Criminal Complaint)控告Betty Chow C/O News Chinatown,名字及地址欄填寫上Simon Chan / CCBA/ 90 Tyler Street;並排期2012年5月18號上午9:00上庭;本人事後申請延期,延期信在5月8號收到,廷期日期至2012年8月28號。 早於本年1月5號Simon Chan (陳國華) 向A-1警察局Clerk M. Jensen報案,並於4月27號在法庭以刑事起訴。 (1) 事件由2012年1月5號開始,至5月29號,期間經過兩次『紐英崙中華公所』CCBA 董事大會,(1月及3月);以CCBA身為501-C3一切事件必須向公眾公開的情況下,何以一宗『刑事控告媒體案件』、『藐視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新聞自由』的案件並未在『董事大會』按常規程序,未經大會3分之2董事投票率而執行。 (2) 2012年5月29號CCBA會議議程仍未有提及此一刑事案件。 (3) 2012年5月24號本人致電財政黃立輝,其以驚駭之聲回應並不知情,並聯絡中文秘書翁宇才,率而在5月27號CCBA進行閉門商研,解決此一『在無經董事大會』知曉,『陳國華私自以CCBA名義控告傳媒一案。』 5月27號晚,黃立輝致電希望『本人表態』,本人回應: 陳國華知法犯法,盜用CCBA名義『誣告』新聞界;事前應考慮到 (1)影響CCBA名聲;(2)在『無事生非』情況下,引致他人名譽及金錢捐失,受害人亦會採取法律行動,導致CCBA一再因官司事件蒙受金錢捐失;(3)如此一位獨斷獨行,不以CCBA章程行事之徒,實應即時開除其執行董事英文秘書之職;(4) CCBA 在現階段如仍『包藏禍心』本人『保持反控』CCBA及CCBA 各董事。 (附件一): 25號本人函CCBA主席黃光野及除陳國華以外,另四位CCBA執行董事中文秘書翁宇才、財政黃立輝、核數李潔英 。 致CCBA紐英崙中華公所 主席 黄光野 暨 中文秘書翁宇才、財政黃立輝、核數李潔英 同啟 按: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新聞自由;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份,該修正案禁止制定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阻礙信仰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出版自由和集會自由、干涉或禁止人民向政府和平請願的自由。 倡導自由媒體的第一修正案中心(First Amendment Center)學者羅奈爾得·柯林斯(Ronald Collins)介紹,近十年來,由首席大法官威廉·倫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為依據,廢除了13條聯邦法、8條州法及4條地方法。 最高法院的裁決體現了美國體制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即保障新聞自由的憲法高於聯邦、州或地方的單項法律;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規定:國會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剝奪言論或新聞出版自由。
從一開始,甚至在憲法於1789年生效以前,美國革命的先驅們就強烈地感到沒有新聞出版自由便無自由可言。《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湯瑪斯·傑弗遜(Thomas Jefferson) 於1786年指出:『我們的自由取決於新聞出版自由,限制這項自由即會失去這項自由。』第一修正案於1791年被納入憲法。 本人Betty Hsu Chow(徐佩蒂)美國公民,從事新聞工作40餘年,在香港曾任香港電台首任公關主任6年;天天日報總編輯(東南亞地區首位日報女總編輯);新報副社長;曾與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合作,協助出版少年警訊刊物;移民美國前在托管地關島(Guam Island) 12年創立唯一一份華文報章 (Guam Chinese News) 關島華報;在波士頓曾服務星島日報撰寫『大小姐手記』專欄;其後於2004年擔任明報波士頓代理至2009年,因罹患癌症,退出平面媒體,2010年創立News Chinatown網站,以專業媒體操守,以評論手法報導新聞真實一面,備受社區尊重;貫徹始終遵守及享用『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準則。 Simon Chan (陳國華) 指有5篇,帶有恐嚇及殺傷力文章;在2012年1月5報案BostonA-1警察局及2012年4月27日在法院以刑事控告本人 (附兩公函於後);在本人專業操手中Simon Chan (陳國華),屬首位控告本人之人士,基於以下幾點: (1) 挑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2) 破壞本人 (Betty Hsu Chow) 徐佩蒂在國際新聞界聲譽。 (3) 知法犯法,濫用刑事訴訟 (在其提供法庭秘書處中翻英文件簽名欄註寫:Federal Court Interpreter)。 (4) 向BostonA-1警察局及在法院以刑事控告本人實屬『無中生有、跨大其事』,同屬知法犯法,以刑事案件造成本人精神受捐,2009年罹患癌症,尚未渡過5年安全期。 (5) 未經CCBA『董事局』通過,以CCBA名義入紙控告新聞從業人員。 (6) 如CCBA執行董事亦被蒙在鼓裡,Simon Chan (陳國華),亦同樣犯上藐視『其他四位執行董事』及藐視『全體中華公所董事。』 (7) 對其誠信質疑。 (8) 其行為操手實不易代表全僑出任CCBA英文秘書。 按法院通知上庭文件中,以CCBA入禀控告本人,故CCBA如未能適當解決處理陳國華,此一事件,本人不排除控告CCBA。 News Chinatown 徐佩蒂5/25/12 啓 (附件二):A-1報案及法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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