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野理應引咎辭職 |
個人行為與社團關係、非靈魂肉體不能分割 主席扭曲一件事實之真相;包藏禍心欠公正 黃光野理應引咎辭職 (News Chinatown徐佩蒂報導) 黃光野以「紐英崙中華公所」主席身份因掛旗事件,去函「中華民國僑務委員長」吳英毅博士、「台北駐波士頓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洪慧珠、「波士頓僑教中心主任」黃正杰;投訴陳家驊。 News Chinatown本人及多間華文報章負責人均出席採訪了當天活動,証明: (1)引用黃光野文字「當天在座所有團體代表均為陳家驊無禮言行震驚。 「震驚」是因為當天在座所有團體代表,「震驚」於黃光野,以「紐英崙中華公所」主席身份,對掛旗事件的「扣押」有表不一的態度。 (2)引用黃光野文字,陳家驊當日「態度狂妄、挑撥離間、情緒失控、使我們懷疑此人,是否有領導才能。」 陳家驊懇請「復懸中華民國國旗」,一眾與會者,便是「鐵證如山」者;如有聲線提高,亦因「痛定思痛」,明復懸中華民國國旗,何以比登天更難! (3)黃光野文字函件未段提及「蒙處長即場為陳家驊的無禮行為道歉。」 處長並無「道歉」,只稱「這事暫且不談,今天集中討論101雙十籌備會議。」 (4)黃光野文字函件未段又提及「我等要求陳某人向僑社及本公所公開書面道歉。」 黃光野「扭曲一件事實之真相」,再又誣告投訴陳家驊,陳某又有何失職失義要向僑社及紐英崙中華公所公開書面道歉? (5)黃光野稱:「為維護僑委會和台灣公正形像,更為了波士頓華人社區可以和睦相處,陳家驊應引咎辭職;更望處長能採取適當行動、提防歷史重演為盼。」 論理應「引咎辭職」的是黃光野,他與何遠光扭曲事實,以另一個版本向職員商談後,發放電郵同一時間發送投訴函件,並無經過董事會商討通過。 黃光野上任到一年,中華公所招招新穎,一招2006年以前資料不全,律師照保,獨斷獨行,其拿手表態「不是我黃光野,是我地全體的中華公所同董事。」 後記: 個人行為與社團關係、非靈魂肉體不能分割;又假設某XX主席殺了人,因為是某XX組織的主席,咁所有XX的董事都要一齊受罪? 陳水扁亦無要全部親信齊齊伴他入獄!
《誣告新聞界》一事,法庭「聆詢庭法官」以Denial (無理控告) 為由指出:「此一案並無合理之理據,足以作出刑事控告;法庭不會受理,到我這首關經已拒絕受理;(文件打回頭),Simon Chan你自己在此簽名承認案件拒絕受理」。 本人為保持厚道,顧及Simon Chan陳國華及中華公所形像,一直未有把法庭文件「一併放上網」;結果本人一再被抹黑,更甚是陳某指是他「撤銷案件」,為此把文件公開「以正視聽」討回公道。(並再次附原文於後。) 中華主席黃光野旱於本年1月已知道此事時,黃主席並無否認,包庇陳國華,本人亦有權以黃光野「投訴陳家驊文件為鑑」(1)要陳國華公開「道歉」、(2) 要求誣告者及包藏禍心者亦「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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